7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美容医疗机构合同签约行为,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对消费者以及美容机构均给出了消费提示。《合同》提到,医美机构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如缴费7日内未实行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一次性全额退款。
《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了五点提示。北京市卫健委表示,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
此外,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
北京市卫健委还表示,消费者应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注意,一般情况下,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应当于恢复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合同》同时对美容医疗机构作出提示,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北京市卫健委表示,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示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价格等内容,提升服务透明度。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是近年来医美消费的重灾区。比如“肋软骨+假体隆鼻术”属于四级手术,但部分仅具备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项目手术资质的美容医疗机构仍为消费者提供这一项目。此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时便提到了这一案例。
在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看来,合同具有相对性,对患者的保护还需通过日常整个诊疗的检查,比如病历资料等整个过程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