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作草案说明。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试点期限为三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同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10月4日期满。
草案提出,在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包括:试点工作是促进港澳工作的重要举措,需要稳定有关方面的政策预期。试点工作尚在推进之中,需要更多时间检验政策效果。试点政策仍在探索阶段,需要充分研究论证有关问题。因此,有必要延长授权试点期限。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发挥港澳律师的专业作用,综合考虑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草案建议试点期限延长3年,即延长至202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