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在此前政策基础上,延长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税纳税期限至不超过36个月。
根据此前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指出,对于享受股权激励的人员,行权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公告》同时废止了上述文件条款。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在行权时就已经产生,如果员工在行权时纳税的话,此时员工虽然收获了股票,但股票并没有变成现金,此时纳税会给员工在财务上带来很大压力,导致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积极性不高。而延长纳税期限之后,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压力将减小很多,也更愿意持有公司股票。特别是对于股票期权较多的人员来说,所需缴纳的税额较大,延长纳税时限可以缓解相关人员现金流压力。
同时,“股权激励相关个税缴纳期限的从12个月延长至不超过36个月,也为持股员工变现股权激励给予更宽松的时间。”孙鲲鹏向记者解释,股权激励行权后持股员工需缴纳较大额度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人员会选择变现股票期权激励以覆盖缴纳个税支出,延长缴纳期限后,给了持股人更多的变现机会,其可在36月内选择股价高点变现,大大增强了变现灵活性,有助于提高纳税人收入。